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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南宁市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十七、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扩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十八、各县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九、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南宁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

  城区            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

姓  名

 

性  别

 

民族

 

照片

出生年月日

 

文化程度

 

婚否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家庭地址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码

 

原工作单位

 

养老保险

手册号码

 

医疗保险

手册号码

 

开始参

保时间

 

开始参

保时间

 

从事灵活

就业时间

 

从事灵活就业项目

 

从事灵活就业地址

 

申请人签名

本人承诺以上填写情况属实,已经实现灵活就业并就业满30日以上。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申请人填写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意见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意见

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审批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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