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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南宁市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社会保险补贴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从市再就业资金专用帐户中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报出支出清单。

  十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十二、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于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如实报告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收入等灵活就业情况。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应在30日内告知。

  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和签订劳动合同,并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

  (二)开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等;

  (三)退休或死亡的;

  (四)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补贴的终止情况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汇总后,于每月8日同时报送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十四、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加强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管理,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和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各项资料的真实可靠。

  新发展的灵活就业组织,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申领条件的,要按规定终止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资格,并将变更台帐上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十五、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建立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的个人帐户管理台帐。

  十六、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报送当月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当月社会保险费进行核定后,不再办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当月的增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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