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南宁市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南府办〔2011〕1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08]55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到街道(乡镇)或社区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通知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实现就业的以下人员:
(一)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身有残疾但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人员;
(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登记失业的人员;
(四)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需经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
三、灵活就业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就业方式就业,包括独立的劳务小时工、临时摊贩、陪护工、季节工、家政服务、修理工、理发、缝纫、干洗服务和其他零星灵活就业。
灵活就业应当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登记。
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具有本市(包括县区)城镇户籍;
(二)参加了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原已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享受医疗保险补贴待遇的;
(三)自愿承诺接受各城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管理和街道社区安排的灵活就业岗位,且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以上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已在政府投资开发(含城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