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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摸清基本情况。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摸清核实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类型、任教科目、聘用单位、聘用时间、解聘时间、聘用年限、已参加养老保险类型、拟参加养老保险类型等)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办理参保缴费手续(2011年11月底前)。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市人社局制定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流程办理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手续。

  (四)检查验收(2011年12月上旬)

  由市教育局牵头,市人社局、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配合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县(区)、开发区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开展专项督查指导,确保2011年12月31日前按照自治区规定办完参保登记手续。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把积极稳妥地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作为当前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制,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二)学习掌握政策,严格按政策办事。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为我市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等做出了贡献,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县(区)、开发区要认真学习政策、理解政策、把握政策,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三)突出政策宣传,做好解疑释惑工作。要组织人员进校、进村、入户,针对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提出的问题和疑虑,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使每一位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都了解政策精神,从而自觉地拥护和配合政策的落实。

  (四)认真履行职责,提供优质便捷服务。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切实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五)强化监督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教育、财政、人社等各相关部门、各县(区)、开发区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六)严肃政策纪律,严防弄虚作假行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政策、规定、程序办事,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从源头上严控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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