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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负责日常事务、政策解释、财政事务和参保登记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相应成立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领导机构。

  九、工作分工

  (一)教育部门:负责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等审核认定,组织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督促教学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安排补助资金;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相关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二)人社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参保工作流程,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金额审核工作,为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缴费、享受待遇提供快捷、便利服务。

  (三)财政部门:筹措落实参保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将参保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应社会保险专户。

  (四)信访部门: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信访维稳工作。

  (五)宣传部门:做好日常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网络舆情信息,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导督促当事单位做好相关监控处置工作。

  (六)其他部门:市委政法委、市监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法制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等部门按工作职责与权限,协助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领导小组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区)、开发区维稳办、监察局、人口计生委(局)、审计局、法制办、政府(管委会)督查室等部门按工作职责与权限,协助当地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领导小组做好相关工作。

  十、时间安排

  (一)工作部署(2011年9月初)

  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南宁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相关工作。

  (二)宣传培训(2011年9月上旬)

  举办政策学习班,印发政策宣传提纲,使工作人员理解政策、把握政策,严格按政策办事。

  (三)组织实施(2011年9月上旬~11月中旬)

  制定认定办法和工作流程。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和从教年限认定办法,报市教育局审定同意后实施。市人社局制定并印发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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