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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属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县(区)、开发区财政按南府办〔2009〕235号文件规定负担,再按上述第(二)条的规定申请自治区、市财政补助。

  (四)被辞退、清退或自动离岗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

  (五)现仍在教学岗位教学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纳部分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决。

  七、补助申请程序

  (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和从教年限认定办法由市、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认定办法须报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被辞退、清退或自动离岗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市、县(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缴费后,向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

  (三)被辞退、清退或自动离岗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市、县(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后,向原任教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由原任教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其参保补助资金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教育部门。

  (四)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完参保登记手续。

  八、工作机构

  成立南宁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领导小组。

  组 长: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

  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法制办、市信访局、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以及各县(区)、开发区各1名分管领导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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