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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1〕2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南宁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为目标,根据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通过认真落实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我市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工作原则

  一是符合国家现有养老保险政策的原则。二是优惠原则。按照从教年限长短给予不同标准补助,从教年限越长补助标准越高。三是保基本、全覆盖原则。要保证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都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做到参保全覆盖。

  三、政策依据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以下简称“桂政办发〔2011〕16号”)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政策切实解决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桂政办发〔2011〕40号”)

  (三)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教〔2011〕6号,以下简称“桂教〔2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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