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11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1〕2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2011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2011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1〕62号),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1年第二批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8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11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1〕126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规划(2009-2014年)的通知》(南府办〔2009〕260号)的要求,为确保我市2011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南宁市2011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根据“按危房比例分配,坚持边境优先、解决茅草树皮房优先、与城乡风貌改造和村寨防火改造结合优先,自愿申报优先、危房集中连片优先”的分配原则,以及整体完成茅草树皮房改造和整体解决居住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库区移民贫困家庭的基本住房的要求,综合考虑2011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自治区给我市下达的2011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为3850户,共涉及我市五县五城区,其中:兴宁区50户,青秀区422户,江南区53户,良庆区249户,邕宁区350户,隆安县400户,横县800户,宾阳县300户,上林县300户,马山县926户(详见附件1)。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各县(区)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组织者,要加强领导和协调,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直接承担者,要加强引导、搞好服务,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引导群众积极、主动进行改造。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规范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建设等程序,严格管理;要公开资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实现阳光操作,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三)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确保改造的住房既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又美观大方,避免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注意量力而行,以当地农民最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工作,形成各具特色的建设格局。
(四)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结合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安排危房改造户的宅基地,按照房屋危险程度、轻重缓急和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步骤地循序推进。
(五)坚持适当集中、节能省地的原则。危房改造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兴建住房,建设农村社区;要符合镇、乡和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要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页岩、石灰石资源,建设低能耗、低污染、高强度、高性能的新型节能农房。
(六)坚持最贫穷、最危险、最积极优先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优先考虑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对“等、靠、要”现象严重,组织工作不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积极性不高的,要适当调减危房改造量。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危房改造村庄规划和设计。一是优先安排危房集中连片村庄的危房改造。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集中村庄的危房改造,对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或自然村寨危房联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好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二是抗震设防区的危房改造须按标准做好农房设计或采用标准图集。三是按程序报审村庄改造规划和房屋设计图纸。
(二)危房改造形式。农村危房按其危险状况划分为一、二级。一级(D级),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C级),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操作中,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别采取结构修复加固、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不同的改造形式,尽量就地维修或拆建,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
(三)危房改造建设标准。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内:家庭人口2人或1人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
(四)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五)危房改造要求。一是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二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批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四是在抓好危房改造工作的同时,对具备条件的自然村屯应开展道路、饮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五是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底蕴丰富的古村落、古民居。属于独立的C、D级危房,尽可能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进行危房改造,以保持原有的传统民居特色,避免大拆大建。六是对木结构危房的改造,在可能条件下,要试点探索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性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七是位于抗震设防区的危房改造,其房屋必须设置地梁、圈梁和构造柱等,作为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八是各县(区)在确定危改对象时,要优先把茅草树皮房纳入改造范围,年内要全部消除茅草树皮房,整体完成茅草树皮房改造任务;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优先照顾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残疾人家庭以及1985年前搬迁的农村水库移民危房贫困家庭;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与城乡风貌改造相结合的要求,优先安排风貌改造的农村危房户。九是对于无房户,各县(区)要严格把关,除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外,还要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含所有家庭成员)、形成无房的原因(村委会合乡镇政府盖章证明)等资料,报县(区)危改办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才能安排。同时报市危改办备案。
四、资金筹措与使用
(一)资金筹措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补助资金主要由中央补助资金、自治区补助资金、市级配套资金和县(区)级配套资金等四部分组成。
1.中央补助资金:中央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每户6000元,中央补助为2310万元。
2.自治区补助资金:自治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平均标准为每户5900元,共计2271.5万元。另外,自治区对危房改造任务较重且财政较为困难的马山县给予50万元补助。自治区补助资金合计为2321.5万元。
3.市级配套资金:鉴于自治区财政直管县的情况,根据自治区的安排,市本级财政配套为每户1500元,市本级配套资金为577.5万元。
4.县(区)级配套资金:县(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为每户2600元,除去马山县自治区减免配套资金50万元外,县(区)级配套资金合计为951万元。
另外,除自治区安排的工作经费外,市本级也将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各县(区)同样要相应的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工作的开展。
(二)补助标准
各县(区)危改办要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建房成本、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具体制定补助标准(不宜搞平均分配),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进行村级公示,并报市危改办和自治区危改办备案。
各县(区)危改办在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时,要体现对五保、低保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优先优惠,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优先照顾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残疾人家庭。
(三)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经县级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根据危房等级评定结果和村民的贫困程度,初步议定是否符合补助的对象和要求,并予以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提出初步核意见,报县级危改办。
4.审批:县级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审会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
市、县(区)财政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并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要求通过农补网拨付资金。项目动工前,按经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给危房改造户,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50%,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工作阶段(2011年9月)
1.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鉴于农村危房改造时间紧,任务重,布点分散等实际,本次农村危房改造的项目,采取已经自治区和市里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代项目立项的办法。
各县(区)要按要求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危房改造户,并将实施方案报市危改办,再由市危改办分别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治区危改办备案。具体时间要求:2011年9月下旬前,完成实施方案制定工作。
2.各县(区)组织人员开展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工作,将改造任务落实到户。
3.大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政策,确保广大农户的知情权。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关心和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9月-12月)
1.按照成熟一个开工一个的原则,陆续启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争取做好9月陆续启动,10月全面开工,12月底前竣工。
2.市、县(区)两级财政根据要求落实配套资金,拨付工作经费,各县(区)危改办按规定将补助资金分批拨付到农户手中。
3.市危改办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各县(区)组织人员对改造农户建房质量安排进行动态监控。
(三)竣工验收阶段(2011年12月)
1.单项工程竣工后,各县(区)要及时组织验收工作,竣工一个验收一个,投入使用一个,要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县(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
2.市危改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的目标考核体系和相关政策,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在2011年12月底开展市级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进行自治区级验收。
(四)考核总结阶段(2011年12月)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市危改办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总结。
六、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集中连片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
集中连片改造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县(市、区)逐级审核申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危改办和自治区危改办备案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试点村屯危房改造规划方案;
(3)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4)《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见附件2);
(5)《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见附件3);
(6)县(区)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3.县级危改办报市危改办备案材料
(1)县(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2)试点村屯规划;
(3)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二)分散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
分散改造项目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区)危改办审批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3)《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4)县(区)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七、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1.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城乡建委:负责牵头改造项目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方案,指导、组织核查农村危房改造规模和数量;审定各县(区)制定的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负责督促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程质量及进度,组织和指导各县(区)建设部门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监管;指导各县(区)建设部门开展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和协助抓好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的培训工作。
市监察局:对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违纪进行严肃查处,对未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共同争取上级资金,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危房改造工程。
市财政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上级资金,研究提出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筹集和使用安排建议,统筹、审核、分配有关补助资金,设立专户专帐管理,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及选址定点、村屯规划等有关规划方面的工作,对于具备集中建设条件的村庄,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农村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计划生育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残联: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残疾人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扶贫办: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上级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对贫困村中集中连片改造10户以上的未通路的自然村屯的通屯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的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市国土局: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宅基地安排、置换、调整等相关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村危房鉴定和房屋产权登记办理。
市水利局:负责协调农村危房改造村屯水利、人饮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检查,在资金和政策给予倾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农村危房改造村屯道路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检查,在资金和政策给予倾斜。
市林业局:负责协调危房改造项目配套建设沼气池的资金补助。
市金融办:协调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群众建房小额贷款。
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民委、市地税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和支持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2.各县、城区政府工作职责
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工作,成立和完善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整合落实县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安排人员抓好危房改造施工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3.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核查落实、数据上报等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涉及农户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项目推进、工作协调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培训,负责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