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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二)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
  1.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前期预防制度。卫生、安全监管、发改、经信、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2011年底前建立部门间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前期预防信息通报工作机制,2015年底前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前期预防机制,从源头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发生。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核准和备案时将有关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并与卫生行政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利于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验收和监督执法等工作。
  2.构建完善职业病防治综合监管体系。建立由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协调监管机制,明确并落实相关部门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乡镇(街道)应协助各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企业的基本情况,督促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企业变更情况,协调、处理职业病危害纠纷。加快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3.完善职业病危害信息管理。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完善现有职业病危害网络报告和信息系统,实现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开展矽肺、铅中毒、苯中毒等重点职业病危害的监测,按照动态监控、及时预警的要求,逐步建立职业病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三)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实施重点粉尘危害综合治理项目。以矽肺防治为重点,强化对水泥、矿山、铸造、冶金等行业专项治理行动。结合能源政策、环保政策、产业政策,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职业病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等。
  2.实施重大职业中毒危害综合防治项目。进一步加强对制鞋、蓄电池、印刷、化工、造纸、医药等企业的职业病危害监督检查。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氨气、苯、二甲基甲酰胺及铅等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严防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加快有毒化学生产、销售、使用企业的技术改造,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
  3.加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机构数据网络,及时掌握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切实维护放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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