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综合防治能力显著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明显增强,工作场所作业环境进一步改善,职业病发病增长率稳中有降,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基本建立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职业病综合防治体系。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有效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监督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前期预防机制全面推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职业病防治监控覆盖率达到8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特别是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有效控制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化学中毒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依法履行《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义务,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依法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岗位相对稳定。
2.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合同中载明,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积极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3.加强职业病救治工作。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做好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