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区道路与国、省道公路交叉口上的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按道路性质和区域分别由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执法局、金华电业局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道路新建、改建及大中修时,交通安全设施要与道路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标准、规范统一、科学合理、齐全醒目。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参与交通标志标线设计施工图的审查及竣工验收。
第九条 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修残补缺等工作制度,切实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十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护栏、道口标柱应保持清晰、完好。维护单位对损坏的交通标志、护栏、道口标柱应及时修复,在修复前应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对磨损的交通标线应及时漆划。
第十一条 交通信号灯出现故障、损坏的,应及时修复。在修复期间应采取临时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与畅通。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多种监视系统的,外观、材质要统一,并尽量合杆设计安装。
第十三条 行道树、绿化带与交通安全设施应保持安全距离,各责任单位要定期检查,对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绿化应及时进行修剪、移栽。
第十四条 金华电业局应配合做好交通信号设施电源接入工作。
第四章 保障和考核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及大中修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应纳入道路建设概算。
第十六条 交通安全设施日常维护费用和交通信号设施用电费用,按管理责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