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局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工作。
第八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对车行道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查处。市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停放车辆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及时处置。
第九条 市物价局负责对市区停车泊位收费的标准进行核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停车管理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行政执法、工商和物价等部门接到违法停车和乱收费行为投诉的,应依法对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做好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的停车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城市道路单位占道停车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需设置占道停车泊位的,应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交纳占道费,且不得向停放车辆另行收费。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单位占道停车泊位的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当自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市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单位占道停车泊位有效期届满时,占道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四章 城市道路收费停车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收费停车泊位设置范围由市政府确定,实行分级管理,采取差别化收费。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收费停车泊位经营权,由市城管办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有偿出让,期限不超过三年。受让人在取得经营权后须到有关部门办理临时占道行政许可手续和企业登记手续。
经营单位具体负责市区城市道路收费停车管理服务工作,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计时收费,按照不同地段、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停车时间确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