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金华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市区停车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金华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二环路以内利用城市道路停放机动车的管理。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分为:城市道路单位占道停车泊位、城市道路收费停车泊位和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
第四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必须坚持科学规划、从严控制、统一管理、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停车泊位各类标志式样统一,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二)停车泊位各类标线清楚准确,统一采用白色实线,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单位”,是指道路沿街的医院、银行、学校、宾馆、酒店、饭店、娱乐场所、商店、批发市场及其他营业单位。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城管办负责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牵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成道路停车泊位的定点设计,每年开展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的评估,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负责市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