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8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及中央驻苏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和实用性,加快全省统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系统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详细目录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省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省级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统一要求并结合自身职能,从2012年1月1日起,编制完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详细目录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详细目录,形成全省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通过互联网、有线视频、平面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更新、发布。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如期按质完成目录编制任务。教育、医疗卫生、公共交通、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中央驻苏单位及双重管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详细目录编制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详细目录编制工作,参照省有关标准编制。
(二)注重保密审查。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业务职能进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同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
(三)及时更新发布。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本次目录编制后的详细目录和具体信息,应按照提供的接入规范标准,上传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管理平台;对已失效的目录和信息,应及时在各单位政府网站上删除;对发生变更的目录和信息,应及时在各单位政府网站上修改。
(四)强化业务指导。省政府办公厅将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把目录编制工作与系统平台建设结合起来,把省级机关信息目录编制工作与市、县(市、区)信息目录编制工作结合起来,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发展。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办公室(厅)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加强工作衔接,开展业务交流,确保内容保障和系统传输顺利开展。
(五)开展绩效评估。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详细目录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详细目录的编制完善与更新发布,将纳入政府信息公开、依法行政工作绩效评估,并定期对各单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示。
三、工作步骤
(一)自拟自编阶段(2012年1月5日至2012年2月15日)。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界定信息公开的范围,按照新的范式、标准,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详细目录(市、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格式参照附件2,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格式参照附件3,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格式参照附件4,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企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格式参照附件5),将详细目录及具体信息文档发至电子邮箱zfxxgk@j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