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监护责任,妥善安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必要时公安机关要予以协助,确保返乡途中安全;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完善跨地区接送机制,按照方便、快捷、经济、合理的原则,加强各地区之间特别是流出地和流入地之间紧密协作关系,强化流出地政府职责,开展“接流浪孩子回家”专项活动。流出地民政部门和救助机构要主动与流入地联系,及时接回流浪未成年人,并且负责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跨地区接送确需在第三地停留或换乘的,当地民政部门和救助保护机构要予以协助。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在继续查找的同时,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于社会群众或机构组织发现或捡拾的无人照看婴幼儿,公安机关应当积极查找婴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护送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抚育,不得交由捡拾群众或机构组织抚育。
(四)做好教育矫治,帮助流浪未成年人融入社会。民政部门的救助保护机构要为受其救助保护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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