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目标任务。全面开展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及时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教育培训、医疗救治、心理辅导、返乡安置等服务。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集中救助、社会发动、源头预防等措施,到2012年底,力争实现我省城市街面基本无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三、全面落实救助保护工作政策措施
(一)加大主动救助力度,提升救助保护效能。公安机关接到流浪未成年人求助电话或巡查中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要及时护送到民政部门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发现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及时做好公安等部门护送来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接收等相关工作。城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在城市繁华街区、交通要道等人流量大的区域设立救助引导牌、宣传栏,做好街面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引导和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要遵循“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原则,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要完善定点医院制度以及转诊制度,对于病情严重确需转到非定点医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同意后,实施转院治疗。
公安、城管、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常态化街面联合巡查,对露宿街头、桥涵、公园等区域的流浪未成年人和其他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防止其出现意外。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被拐卖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深入开展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进一步强化社会面巡逻查控和重点人员、重点场所的治安管控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侵害流浪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健全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