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1〕17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更好地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流浪未成年人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关爱的特殊弱势群体。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事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安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面,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我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生活照料、教育矫治、医疗康复、安置回归等方面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总体来看,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和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受当前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等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依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切实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社会创造良好环境,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各项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二)基本原则。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帮助流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家庭;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