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
(二)协助制定交易流程等交易管理制度,制定现场管理、应急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场内交易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安排专家抽取、记录交易过程、维护场内秩序、保存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
(四)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投诉举报;
(五)协助开展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六)其他事项。
区县交易中心不负责具体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审批、核准、备案的下列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区县交易中心交易:
(一)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能源、工业、园林、绿化、国土、农业、移民、环保、教育、卫生、体育、信息等各类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BT投(融)资人、政府特许经营项目BOT投资人和建设管理代理业主招标;
(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四)市级部门依法委托区县(自治县)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
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交易。
主城九区的房屋市政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市级部门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交易。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监督的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进入区县交易中心交易:
(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加油(气)站、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轨道交通等经营性市政项目和商品住宅等土地出让(租赁);
(二)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以及已供应的土地改变用途收回后重新出让(租赁);
(三)除上述(一)、(二)之外的其他同一宗地,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