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重庆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减少和预防腐败,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管办分离、集中交易、依法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重大事项、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统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国土房管、林业、移民、农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三定方案”,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不具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应当参与现场监督等监督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