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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公安部门负责对制售假劣药品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及时查处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制售假劣药品案件,深挖制售假劣药品的犯罪网络。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药品违法广告。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使用药品的行为进行管理和指导。

  (七)涉药企业(单位)要自觉执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严格产品质量标准,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风险管控机制,从源头保障药品安全。

  (八)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时,应当相互配合。对在执法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移送部门反馈处理情况。重大事件需要多部门联合行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没有按规定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

  (二)瞒报、缓报、谎报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信息、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药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严重药品安全事故后,应急处理不力或不听从统一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引发群体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药品安全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涉药企业(单位)责任追究的方式为:对涉药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实施行政约谈;在药品安全诚信等级评定中降低信用等级,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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