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安部门负责对制售假劣药品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及时查处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制售假劣药品案件,深挖制售假劣药品的犯罪网络。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药品违法广告。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使用药品的行为进行管理和指导。
(七)涉药企业(单位)要自觉执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严格产品质量标准,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风险管控机制,从源头保障药品安全。
(八)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时,应当相互配合。对在执法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移送部门反馈处理情况。重大事件需要多部门联合行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没有按规定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
(二)瞒报、缓报、谎报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信息、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药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严重药品安全事故后,应急处理不力或不听从统一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引发群体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药品安全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涉药企业(单位)责任追究的方式为:对涉药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实施行政约谈;在药品安全诚信等级评定中降低信用等级,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