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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金华市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和涉药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药品安全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和涉药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药品安全实施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药品安全执法活动的监督,研究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有关问题;建立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将药品安全监管作为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对药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制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织查处药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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