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举报的违法案件货值较小或无涉案货物的,可视情节给予50元至2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举报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等违法行为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按举报奖励比例的上限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审批,奖励金额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对象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内容不同的,依据贡献大小在一个案件奖励额度内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已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核结果。经审核后,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实施奖励。奖励资金由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先行垫付。
  第十五条 省级举报奖励资金在省财政预算中安排,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据实拨付举报奖励资金,并向省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参照省奖励程序实施举报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通知其领奖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居住地、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