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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7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其中,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农业部门受理;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质监部门受理;对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工商部门受理;对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受理;对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商务部门受理;对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
  第四条 举报途径包括:
  (一) 来人当面举报;
  (二) 电话、传真举报;
  (三) 网络举报;
  (四) 信函举报;
  (五)其他途径。
  第五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明确受理范围,并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应当详细记录相关情况,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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