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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11修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1〕44号)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已于2011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5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和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经公证机构证明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依法确认。

  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确认的侨眷身份不变。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自行丧失。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并将侨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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