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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2〕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稀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战略资源,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防工业领域应用广泛。江苏虽无稀土资源,但稀土冶炼分离产业起步早、发展快,经过近20年的发展,稀土冶炼分离产业发展已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稀土深加工应用不断取得新进展,初步建立了产品门类齐全的稀土产业体系。随着我国稀土行业秩序整顿和兼并重组力度不断加大,稀土资源富集地区对稀土初级产品外销的监管大大加强,稀土冶炼分离产业有向资源地集中的趋势。与此同时,稀土行业仍存在产业集中度不高、深加工应用技术研发滞后、出口秩序不规范等问题,行业可持续发展面临诸多挑战。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精神,推动江苏稀土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全省稀土行业的发展思路和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对稀土冶炼分离和出口环节的监管规定,加快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稀土行业管理体系;拓展稀土资源供给渠道,打造海外稀土资源进口加工平台,进一步提高稀土资源保障度;优化稀土产业发展布局,培育宜兴、常熟、溧阳、沛县、阜宁等一批稀土产业基地;做大做强产业规模,重点发展稀土催化、发光、磁性材料、储氢材料、结构功能材料、特种玻璃陶瓷等六大类稀土新材料产业,力争到2015年全省稀土行业销售收入达1000亿元。坚持严格行业监管和加强产业扶持并举,形成有序生产、高效利用、技术先进、集约发展的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格局。
  二、健全稀土行业监管体系
  实施严格的行业和环境准入制度。“十二五”期间,除国家批准的兼并重组、优化布局项目外,停止核准新建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禁止现有稀土冶炼分离项目扩大生产规模。实施严格的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编制、下达和监管制度。对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对矿产品及其冶炼分离产品指定收购单位。建立稀土冶炼分离和产品流通台账、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提高稀土出口企业注册资本金、产品质量、出口数量及出口额等资质门槛,合理确定出口企业数量。加强稀土出口管理,按照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有关政策,在严格控制稀土生产总量的同时,严格控制稀土金属、氧化物、盐类和稀土铁合金等初级产品出口,督促企业合理使用稀土产品出口配额。加强对稀土企业污染物的排放监测和日常执法监管,每两年开展一轮稀土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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