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妥善解决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问题。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妥善分类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并落实债务重组政策措施,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处置。严格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资拖欠等问题。被兼并重组企业及其分流职工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分流职工参加技能培训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时,应结清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医药费、职工补偿金、工伤和残疾人补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无法结清的,由兼并企业用净资产或存量资产变现所得予以清偿;特殊困难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可用存量资产或其他有效担保办理申请缓缴除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继续支持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认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制度障碍
(十)降低民营资本准入门槛。按照《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30号)规定,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营资本开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间资本以股权认购、参与改制重组、开展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支持有条件的省属企业在母公司层面引进民间资本。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加快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在更广领域、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十一)合理调整地区间利益分配。在不违背国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跨地区兼并重组相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妥善处理经济总量、利税、利润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同一区域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可以合并各类统计报表。根据国家、省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相关规划,对实行总量控制的行业,产能平衡指标优先用于兼并重组企业的项目建设和发展需要。
(十二)破除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认真清理并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坚决取消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地方政策,创造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