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支持力度
(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有条件的重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各地应对建立上述各类研发机构的兼并重组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省内企业,省级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大力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核准备案、优先安排省级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大力支持企业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研发、生产、管理、营销等集成创新能力,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切实防止企业盲目扩张产能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四)运用资本市场推动企业重组。健全市场化定价机制,完善相关规章及配套政策,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为兼并重组融资。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市场兼并重组效率。
(五)加强财政资金投入。在省级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支持力度,对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专项资金予以优先支持。鼓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可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省确定的重大兼并重组项目。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设立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减免。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兼并重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被兼并企业的原银行债务申请停息、免息的,银行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支持。银行对兼并重组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应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积极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等融资支持。积极探索设立参与企业兼并重组的专门并购基金,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企业兼并重组。通过并购贷款、境内外银团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跨国(境)并购。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国有或国有参股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将兼并重组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
(八)完善相关土地管理政策。依法依规做好兼并重组土地管理与用地服务工作,完善有关用地政策,规范处置企业兼并重组中的有关土地问题。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家、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涉及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生产与经营性用地,按照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土地变更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省人民政府重点推进的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可按照“点供”方式优先安排用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