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2〕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一月八日
省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立法工作思路,突出立法工作重点。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准确把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和态势,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突出特色,不断加大创设性立法力度,继续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经济管理体制、保护生存发展环境等领域的立法工作,重点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自身建设以及社会高度关注、工作实践急需等重点立法项目,为建设“八大经济区”、实施“十大工程”和推进“十大重点产业”提供优质服务。
(二)严守立法程序,确保立法质量。承担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立法工作程序,优质高效地完成起草、调研、论证、协调等立法前期任务,确保正式项目年内完成,预备项目论证成熟,调研项目打好基础。已列为往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但尚未完成的,起草单位要抓紧完成调研、论证协调等工作,争取早日提报审查。实行起草单位、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三级协调制度。起草单位应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要大力支持政府立法工作,及时反馈意见。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起草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严格履行审查职能。对纳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项目,有关单位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时,要与省人大各有关委员会及时沟通,主动听取意见,确保立法质量。
(三)坚持立改废并重,维护法制协调统一。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对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并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认真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1年省政府令第3号),对列入修改范围的省政府规章,根据修订内容的多少等因素,采取集中修订或者单独修订的方式,及时予以修订或者重新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