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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由省财政厅派出的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不参与、不干预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运营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向省政府或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的主管部门提出罢免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六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定期检查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召开有关监督检查事项的会议。

  (二)查阅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说明。

  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可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董(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每次对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进行检查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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