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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7.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意识,为残疾人提供良好法制环境。

  健全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全面实施《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省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各市(地)制定《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制定优惠残疾人的规定。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及法制部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建立健全残疾人参政议政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省“六五”普法规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意识。

  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在省、市、县三级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依托“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开展“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乡村”活动,确保残疾人合法诉求得到解决。建立省、市、县三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及时、规范、高效地为残疾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加强各级残疾人信访管理。提高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政策法规咨询和矛盾纠纷调解能力,重视残疾人及其亲属在矛盾调解中的作用。加大重大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信访案件协调督办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8.提高无障碍建设水平。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市(地)、县(市、区)创建工作。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公共服务信息方便残疾人使用。开展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补助资金。研究制定城市无障碍建设管理规定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标准等配套实施标准,依法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民住宅等要认真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提高无障碍质量。加大对已建无障碍设施的监管力度,确保无障碍设施能正常使用。推进城市主要交通枢纽、公交站台、交通信号和交通信息服务系统无障碍改造。相关政务公开网站及面向残疾人服务的有关政府网站,要按照信息无障碍的标准和要求完成无障碍改造,同时,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完成残联系统网站群建设,促进信息化与残疾人工作深度融合,实现残疾人工作各地、各领域信息化。省、市电视台开办手语节目,省、市、县人民广播电台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公共服务机构提供语音、文字、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阅览室。

  9.加强残疾人事业统计、监测和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残疾人服务,使残疾人生活更便利,社会融合更加充分。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人口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与省级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平台的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加强对农村和基层残疾人组织的信息化指导和培训,提升残疾人工作者信息化水平。推行统计电子化和网络化管理应用,规范残疾人工作统计报表,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完成市、县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对各类统计数据资源的综合分析,发布残疾人事业年度统计公报。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定期做好培训、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做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分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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