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培训纳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科技等部门培训计划,统筹安排优先免费培训。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按规定对残疾人职业培训给予补贴,通过合理设置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的培训项目,5年对10万农村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培训,使经过培训的残疾人至少掌握1门至2门实用增收技术。
5.大力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坚持公益性质,建立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
制定本地区托养服务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地级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为主体,居家托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积极争取国家实施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项目,市、县两级分别达到6000米和2000米建筑面积,资金分别由国家和当地投入。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市(地)、县(市、区)普遍建立托养服务机构,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实现全覆盖。
大力发展居家托养服务。通过政策和财政资金扶持,动员社会服务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和家庭邻里等,为更多居住在家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生活和职业能力培训、精神慰藉、安全保护等方面服务。
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建立针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社会组织资助制度和服务质量监管制度。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服务机构给予居民家庭水、电、气、暖费用优惠待遇。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托养服务资金,提高托养服务补助标准,扩大托养服务受益面。依据国家现行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补助。
6.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以基层为重点,加快残疾人精神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组织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健身、娱乐活动。
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由政府投资兴建或管理的公园、旅游景点、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提供辅助性服务。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公共文化场所,鼓励、支持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提供辅助性服务。
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在全省城乡、社区实施“残疾人文化进社区”项目和“农家书屋”工程,推广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健身康复体育项目。在残疾人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机构、托养机构等基层单位,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实施“全民健身助残工程”,建设60个残疾人社区建设示范点,每个乡镇(街道)建立1个残疾人文体团队,每个县(市、区)分别培育1个文化体育活动品牌,每年开展1次残疾人文化节、健身节,逐步形成我省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品牌。建立黑龙江省残疾人文化体育中心。参加全国第六届、第七届特殊教育学校和全国第八届残疾人艺术汇演。培养残疾人艺术人才,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
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全省各级政府统筹安排体彩公益金用于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推动残奥、聋奥、特奥、冬奥均衡发展,参与特奥运动的智力残疾人新增2万人。建立一支60人规模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集训队伍,制定实施我省残疾人运动员等级评定办法。筹备第六届、第七届全省残疾人运动会,组团参加第八届、第九届全国残运会、第六届全国特奥会和首届全国聋运会。推荐优秀运动员参加2011年、2015年世界特奥会、2013年世界冬季特奥会和2012年伦敦残奥会、2014年索契冬季残奥会、2014年亚洲残运会等重要国际赛事。对在全国和国际大赛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大力发展残疾人冬季体育项目。充分发挥残疾人体育协会作用,组织残疾人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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