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积极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完善就业保护政策措施,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稳定残疾人现有就业人数和待遇,实现残疾人公平就业。
全面推进按比例就业。制定《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安置残疾人就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残联征收,其他企业类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行地税代征。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超比例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适当奖励,所需资金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级次,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加大对拒不履行残疾人安置义务、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的处罚力度。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考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残疾人,并在招考资格上给予一定倾斜。2015年年底前,全省执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的覆盖面达到95%以上。
稳定和发展集中就业。落实促进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用人单位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促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发展的办法和系列配套措施,加大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管理、扶持和服务力度,提高集中就业残疾人收入水平。
扶持个体就业和自主创业。采取资金帮扶、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创业指导、免费培训、岗位补贴、社保补贴、项目推介等多种扶持方式,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力度。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按规定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给予有偿扶持。按规定落实相关的扶持措施,使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实现就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到2015年年底,各市(地)开发创业项目不少于50个,全省扶持创业人员达到1万人。
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继续实施“助残就业爱心工程”,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制定黑龙江省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实施办法及黑龙江省盲人医疗按摩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实现盲人保健、医疗按摩行业的规范管理。
加强农村残疾人就业工作。完善落实农村扶贫助残基地扶持管理办法,扶持建设规模较大、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综合效应明显的扶贫助残基地,带动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支持开展种养业和多种经营项目,在技术、项目、销售等方面提供服务,对城镇化地区农村残疾人进行就业指导。
搞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开发总体规划,每年各市(地)至少组织3个以上特色培训项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订单、定向和定岗培训,提高培训就业率。完善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衔接机制,确保失业登记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率达到100%。举办全省第五届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4.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为10万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改善生活状况、增加收入、提高发展能力。
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制定《黑龙江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按照国家及省的扶贫标准,核定贫困人口数量,将农村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工作对象的档案卡登记范围。开发式扶贫和救助政策相结合,实现农村残疾人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将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开发式扶贫范围,提高个人收入。
继续开展残疾人康复扶贫。积极落实专项扶贫贷款政策,确保残疾人扶贫贷款到户到人,提高扶持贷款的到位率和实际效益。省、市、县分别安排一定财政资金,为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提供担保金和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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