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推进残疾人参与社会保险。城乡残疾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落实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率和待遇水平。落实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代缴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的政策。研究制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按规定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费补贴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实施超龄残疾职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趸缴办法,确保所有残疾职工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制定非公有制经济从业残疾人员、残疾农民工、被征地农村残疾人、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对工(农)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给予优惠政策。
按规定将残疾人康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将残疾人普遍需求的康复项目、辅助器具适配、假肢矫形器装配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经常性服药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
3.拓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范围。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给予生活补助,对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逐步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和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制定落实残疾人生活用水、电、气、取暖费用,挂号费、诊疗费、泊车费,盲人、聋人手机短信和宽带费用以及农村筹资筹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颁布实施残疾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在公共卫生、公共文化、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等方面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和辅助性服务。研究制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财产信托和人身、财产保险保护措施。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
4.发展助残慈善事业。重视、关心、支持残疾人慈善工作,创造良好的残疾人事业募捐工作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推进公益助残慈善事业加快发展。加强助残慈善事业宣传,引导更多资源解决残疾人特殊困难。规范助残项目管理,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信力,培养助残慈善事业人才,提高助残慈善事业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实施好“集善工程”、“长江新里程计划救助行动”、“爱心助学行动”、“爱心助行行动”、“爱心启明行动”、“爱心启聪行动”、“爱心救助脑瘫患儿行动”等慈善项目。
(二)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主要任务:建立健全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使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社会更加广泛。
政策措施:
1.深化残疾人康复服务。健全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完善残疾人基本医疗、社区服务、辅助器具配发、残疾儿童康复等服务。
加快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体系建设。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提高省、市、县三级专业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配备专门的康复设施和器材,新建省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左右;市、县两级康复机构,新建或整合资源综合设置,建筑面积分别为8000平方米和3000平方米左右。资金来源为中央补助和地方配套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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