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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三)总体目标。

  1.实现残疾人事业科学、全面、快速发展。紧紧围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创新发展体制机制,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残疾人生存状况显著改善,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实现我省残疾人事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

  2.实现残疾人基本生活有效保障。不断完善城乡一体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残疾人给予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强化专业救助,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加强社会保障服务,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覆盖。

  3.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将残疾人特殊服务需求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残疾人生产、生活、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法律、无障碍等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全面提高残疾人服务能力和水平。

  4.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础进一步增强。不断完善各级、各类残疾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专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大力发展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合理配置政府、社会、残疾人组织资源,新建、改建、扩建一批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人口基础信息系统和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系统平台基本建立,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体作用有效发挥,形成依法有序、健康持续、充满活力的残疾人事业发展机制。

  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主要任务: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城乡残疾人普遍加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政策措施:

  1.强化残疾人社会救助措施。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按规定将靠父母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对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家庭残疾人给予低保金加发的照顾,对重度残疾、多重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落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每年按照不低于政府建房任务10%的比例,解决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予以照顾,保障性住房项目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按照国家和省里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继续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与国家福彩公益金“‘阳光安居’工程--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相结合,全省年实施5000户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

  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的康复费用予以补助。各级政府每年要统筹安排本级福彩公益金,实施0周岁至6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落实残疾人就业促进优惠政策,将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就业援助范围,免费对贫困残疾人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落实按比例就业、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政策。

  开展产业化和项目扶贫。按规定实施“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工程”,扶持创建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每个县(市)至少选择两个规模项目,集中组织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加工业等生产劳动,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工作实际,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走出一条符合残疾人实际、有当地特色的脱贫致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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