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四)明确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主体。认真贯彻上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按照积极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要求,由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坚持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原则,探索推进国资监管机构直接监管、授权委托监管模式,层层落实国资监管机构和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实现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无缝隙、全覆盖监管。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基本到位的基础上,逐步将政府对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等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国资监管范围,实施集中统一监管。
(五)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健全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依照《
公司法》、《企业国资法》、《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各项职权,确保实现“三统一、三结合”。对采取直接监管的国有资产,由国资监管机构按照“三统一、三结合”的要求对监管企业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对采取授权和委托监管的,通过协议方式明确国资监管机构与授权委托方及监管企业监管责任的划分,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分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依法规范国资监管机构与监管企业和委托授权监管部门的关系,依法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制度,尚未建立国资监管机构的县(市)、区,要按照“三统一、三结合”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监管的责任主体。
(六)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全面贯彻落实《
企业国有资产法》、《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清产核资、统计评价、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国有资本预算等基础管理工作。定期报告全市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收益、变动情况,做到国有资产统计准确、全面、及时。依法加强对全市国有企业改革改组工作业务指导和政策的统一把关,规范企业改革改制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依法有序流转。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制度落实。
(七)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因企制宜,实施分类考核,层层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切实加强对企业业绩考核。全面推进对标考核,引导企业有效解决突出问题,争创行业先进水平。积极推行经济增加值考核,提高企业价值创造能力。突出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工作的考核,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资源使用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加大对国有资产安全保障工作的考核力度,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探索建立企业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坚持把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严格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规范兼职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杜绝非法和制度外收入。探索中长期激励办法,健全激励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