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物局等部门《甘肃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32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文物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制定的《甘肃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甘肃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省文物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长城保护条例》、《
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包括:
(一)铁路、公路、机场、水利设施、工业园区及能源开发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三)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地区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