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政发〔2012〕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实施方案及技术指导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下发。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各市州要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积极稳妥”的工作思路,坚持“主体平等、村民自治”原则,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重点,按照“村提出、乡(镇)审核、县确认”的程序,抓紧完成1个试点县的1-2个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省政府成立了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地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足额落实工作经费,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12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2014年底前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覆盖”目标,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