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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非通航水域内的漂流船艇(筏)等水上餐饮、娱乐船舶应当到其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第九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监督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依照规定配备船员。合理安排值班作业,保证船员休息时间;聘用有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对船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三)制定船舶、浮动设施的调度、使用、维修、保养制度及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按照规定上报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

  (五)组织制定、实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六)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必要的资金、技术投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通航水域设置餐饮、娱乐趸船实行规划管理。

  在通航水域设置从事餐饮、娱乐的趸船,其所有人、经营人除应当遵守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二)按照港航管理机构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

  (三)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救生、防污设备,设置船舶系固和方便人员通行安全的辅助设施;

  (四)按照《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防止污染通航水域水体。

  第十一条 租赁或者承包船舶、浮动设施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 载客船舶应当按照标准配备救生设施。载运学生上学放学的船舶,应当配备儿童救生衣和相应的救生浮具;其船员应当督促学生穿着救生衣。

  第十三条 船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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