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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制度;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

  (四)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评;

  (六)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水利、环保、市政、旅游、体育、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所有人、经营人负责制。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并对其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

  第七条 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非通航水域的管理机构和经营者负责所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辖水域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有水上餐饮、娱乐等经营的,还应当督促水上餐饮、娱乐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水上餐饮、娱乐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在其经营的活动水域内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保障水上餐饮、娱乐活动安全。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登记。

  体育运动、渔业船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乡镇自用船舶,应当向船舶所有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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