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1〕42号)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5日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会议第二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活动以及在非通航水域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通畅。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