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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三、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协调配合

  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全省整体利益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就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时,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于收到草案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5日内返回起草部门;逾期不返回的,视为同意。起草部门要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的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力争达成共识;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报送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要加强省法制办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省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法制办要提出主导意见,报请省政府决定。

  四、认真落实立法工作计划,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

  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于立法工作计划规定的审议时间之前3个月完成起草并报送审查;不能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省法制办作出书面说明。省法制办要抓紧进行审查,起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对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抓紧工作,尽早完成起草任务。对抓紧调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也要抓紧开展研究起草工作。省法制办要提前介入各起草部门的起草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以及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2012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省政府2012年立法重点是: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要求,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在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确保质量,使政府立法更好地服务于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制度保障。据此,对省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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