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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专门用于兑现奖励和委托市委市政府网上信访、968123市长专线电话专门席位所需工作经费,实行“专项申报、据实核销”的管理办法。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奖励兑现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和案件调查处理机关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电话、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经案件调查处理机关查实,属重复购买相同食品、以索赔为目的举报或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由申报单位填写

举报受理编号

 

结案(移送)

日期

 

举报事由

 

案情处理 情况

 

 

 

拟申报举报级别

 

 

货值金额

 

拟报奖金额

 

由审核单位填写

认定举报 级别

 

货值金额

 

认定报奖金额

 

市食安办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由复核单位填写

市财政局复核意见

  

                    年  月  日

奖励兑现情况

签领人(签名):     签领时间:

有效证件号:       签领人与受奖人关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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