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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府办〔20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按照“首问负责制”原则,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依托市委市政府网上信访、968123市长专线电话受理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受理后按照职责分工转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监管部门应及时查处,并做好处理情况反馈。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人的食品安全举报或接转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应形成受理记录;受理记录应含举报受理编号、时间、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举报事由、处理意见等内容,由初次受理单位保留存档。举报受理编号规则:1-2位由本部门二字简称各取中文拼音第一个字母组成,3-4位为当年年份后两位组成,5-8为当年本部门受理流水号。

  第六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可申请奖励: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禁药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违反有关标准使用饲料和添加剂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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