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2011年度第五批次
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496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2011年度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闽岚综实管〔201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平潭综合实验区境内农用地34.299公顷(其中耕地20.29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平潭综合实验区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平潭县岚城乡霞屿村旱地18.266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499公顷,岚城乡农场林地13.533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1.95公顷;使用国有旱地2.0322公顷、林地0.466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4.448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