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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2011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2011年度第三批次
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495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2011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泉政文〔2011〕1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实施泉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43.4194公顷(其中耕地33.7003公顷)、未利用地1.74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泉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泉州市惠安县东园镇上林村水田0.1524公顷、旱地3.9589公顷、其他农用地1.922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3074公顷,溪庄村水田2.9169公顷、水浇地2.2234公顷、旱地3.0182公顷、园地0.0007公顷、其他农用地2.096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0219公顷、其他草地0.039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701公顷,龙苍村水田0.4286公顷、园地0.199公顷、其他农用地0.317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69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3383公顷,凤浦村水田3.0302公顷、水浇地0.6756公顷、旱地0.4385公顷、其他农用地1.834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0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23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5339公顷,东园村水田1.1491公顷、其他农用地0.792公顷,灵溪村水田1.2785公顷、园地0.047公顷、其他农用地0.1711公顷,锦峰村水田2.7334公顷、其他农用地0.324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524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165公顷,群青村水田4.394公顷、旱地0.5559公顷、其他农用地0.876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1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978公顷,洛阳镇堂头村水田1.848公顷、水浇地0.5648公顷、旱地0.2228公顷、园地0.1499公顷、其他农用地0.420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0434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353公顷,张坂镇玉埕村旱地2.3891公顷、其他农用地0.4505公顷,玉霞村旱地1.722公顷、其他农用地0.116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72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3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7.5862公顷;使用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89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444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8.620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泉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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