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2011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493号)
永安市人民政府: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永政地〔2011〕2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永安市境内农用地27.4094公顷(其中耕地15.8247公顷)、未利用地2.316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三明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永安市燕南街道吉峰村水田3.5806公顷、林地3.3426公顷、其他农用地0.741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71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305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6165公顷,洛溪村水田7.9991公顷、其他农用地1.195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68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86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8.9331公顷;使用国有水田4.245公顷、林地2.218公顷、其他农用地4.087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44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613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1.341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永安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