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1年;
(二)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2年;
(三)2014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3年;
(四)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4年;
(五)2016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5年。
本省户籍人员在省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省,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满15年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公务员及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部队中有军籍人员等无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因调动、辞职或者退出现役(不含自主择业)流动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后,按照
《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限制。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当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补缴基数按照欠缴期间实际工资确定。但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补缴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补缴基数不得低于欠缴期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欠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灵活就业人员不得向前补缴。
第三十二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计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使用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从每年的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统筹养老金的计算公式:
统筹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
式中“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0 195 60 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