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2011年度第十九批次
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480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惠安县2011年度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惠政综〔2011〕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惠安县境内农用地42.0973公顷(其中耕地23.8963公顷)、未利用地2.557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泉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惠安县螺城镇新霞社区水浇地0.0533公顷、旱地0.3445公顷、林地0.2697公顷、其他农用地0.08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401公顷;紫山镇坝下村水浇地1.778公顷、旱地4.9317公顷、园地0.4988公顷、林地3.0432公顷、其他农用地2.017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88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0681公顷,顶赤涂村旱地3.1466公顷、林地2.1633公顷、其他农用地0.936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89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95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9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525公顷,光山村旱地4.7229公顷、林地3.6547公顷、其他农用地0.309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49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7035公顷,美仁村林地0.1565公顷,南安村水田0.2086公顷、水浇地0.3372公顷、旱地4.387公顷、园地0.1232公顷、林地2.7607公顷、其他农用地1.3111公顷、其他草地0.5982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636公顷,油园村水浇地3.3215公顷、旱地0.665公顷、园地0.2841公顷、其他农用地0.587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9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2884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71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0.026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惠安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惠安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