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经过资格认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地方政策扶持。
企业自被注销社会福利企业资格之日起,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和地方政策扶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年检年审。
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的具体事项,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国税、地税等部门另行通知。
经年检年审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可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和地方政策扶持。
经年检年审不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由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注销其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并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企业转变为非社会福利企业的,转出前民政部门应当对其存续期间残疾人职工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和退出时经济补偿金等落实情况进行清查,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企业从国外引进适合于残疾人操作的生产设备,需要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民政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民政、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及时查处社会福利企业出现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民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进行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变更、年检年审,以及残联对残疾人证件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注销其社会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税务、财政部门追缴其违法期间的优惠税款和地方政府扶持的款项:
(一)残疾人职工人数少于10人的;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25%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