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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2011)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91号)


  《宁波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奇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集中安置残疾人职工达到规定比例和数量,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的特殊企业。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多重残疾的残疾人,适合安置的精神残疾人,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制订和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企业地方性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

  第五条 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兴办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第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人职工在劳动就业、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健全人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社会福利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含具有经济和社会等行政事务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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